上海,嘉定周某醉酒驾车碰上执勤民警,被

2024/12/2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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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罚款四千元。

年4月25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对周某作出判决,判决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周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关于周某危险驾驶的事,还得从今年1月份说起。

(一)周某醉驾,碰到执勤民警

年1月29日1时30分许,周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上海市嘉定区嘉松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邓家角路南约50米处,遇民警设卡检查,周某因操作不当追尾前方停车接受检查的张某所驾中型普通客车,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周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2毫克/毫升,达到醉酒程度。经认定,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赔偿张某人民币元。

(二)周某被提起公诉,最终被法院认定周某犯危险驾驶罪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周某犯危险驾驶罪。鉴于周某具有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负事故全部责任、已赔偿等情节,建议判处周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周某对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周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周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三)今日法律小常识:危险驾驶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中,周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触犯刑法,构成了犯罪,最终也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珍爱生命,远离酒驾、醉驾,这是对他人负责,更是对自己和家人负责。针对周某的行为,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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