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各区县专精特新补贴合集21年12
2022/6/4 来源:不详上海专精特新各区奖励合集
区县
补贴政策
浦东新区
对年度首次认定、新引进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上海市“专精特新”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按照上一年度研发费加计扣除额的10%给予资助。
国家级“专精特新”企业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万元
市级“专精特新”企业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25万元。
虹口区
市级首次认定奖励:10万元
复评再认定奖励:5万元
崇明区
市级首次认定奖励:5万元。
黄浦区
对获得市中小企业管理机构认定的专精特新企业给予配套奖励。
嘉定区
市级首次认定奖励:10万元
普陀区
市级首次认定奖励:10万元
复评再认定奖励:5万元
杨浦区
区级首次奖励:3万元
市级首次认定奖励:5万元
杨浦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被认定为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且在市级认定文件有效期内的,由区财政局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资助
徐汇区
市级设定的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青浦区
市级首次认定奖励:5万元
复评再认定奖励:1万元
长宁区
市级首次认定奖励:10万元;市级复审:5万;
区级首次:3万;区级复审:1万
奉贤区
首次认定:5万元;区级首次:3万;复审市级给:2万;
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用于生产经营发生的银行贷款,按照央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不高于20%比例的利息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50万
宝山区
市级首次认定奖励:10万元
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20万元
松江区
市级首次认定奖励:20万元
区级首次奖励:10万元;
金山区
市级首次认定奖励10万元
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60万
闵行区
区级首次奖励:5万元
市级首次认定奖励:20万元
市级复审:5万元。
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50万
静安区
暂无
上海市级申报条件
新申报对象:在本市进行工商注册登记、连续经营三年以上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号)的中小企业。
(一)基本条件(须同时符合)
1、在本市进行工商注册登记、连续经营三年以上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不少于0万元。
3、近2年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
4、符合本市城市战略定位和产业发展政策,优先支持“3+6”重点产业体系。(“3”指的是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三大产业,“6”指的是“六大重点产业集群”。上海将着力打造电子信息、生命健康、汽车、高端装备、先进材料、时尚消费品)
(二)专项条件(满足一个即可)
1、专业化。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达70%以上,在行业细分市场领域内处于全市前三位或全国前十位;近2年营业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达到5%以上。
2、精细化。拥有在有效期内的发明专利1项以上(含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著作权3项以上(含3项),自建或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研发机构,设立技术研究院、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等。
3、特色化。近2年内主持或者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企业拥有自主品牌,或获得区级(含)以上质量奖、质量标杆企业等。
4、新颖化。符合“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发展特征,具有一定规模的估值和融资吸引力,近2年内新增股权融资额(实缴)累计超过万元。
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商注册登记、连续经营3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号)的中小企业,且属于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或重点培育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或其他创新能力强、市场竞争优势突出的中小企业。
2、坚持专业化发展战略,长期专注并深耕于产业链某一环节或某一产品,能为大企业、大项目提供关键零部件、元器件和配套产品,或直接面向市场并具有竞争优势的自有品牌产品。
3、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和研发投入,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市场营销、内部管理等方面不断创新并取得比较显著的效益,具有一定的示范推广价值。
4、重视并实施长期发展战略,公司治理规范、信誉良好、社会责任感强,生产技术、工艺及产品质量性能国内领先,注重绿色发展,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有较好的品牌影响力,具备发展成为相关领域国际知名企业的潜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被推荐: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近三年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环境污染事故的;有偷漏税或其他违法违规、严重失信行为的。
(二)专项条件。
1、经济效益。截至上年末的近2年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达到5%以上,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2、专业化程度。截至上年末,企业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3年及以上;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达70%以上;主导产品在细分市场占有率位于全省前3位,且在国内细分行业中享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3、创新能力。企业拥有有效发明专利(含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下同)2项或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5项及以上;自建或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研发机构,设立技术研究院、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等;企业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供应链管理等环节,至少1项核心业务采用信息系统支撑。
4、经营管理。企业拥有自主品牌;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生产执行国际、国内、行业标准,或是产品通过发达国家和地区产品认证(国际标准协会行业认证)。
(三)分类条件。
1、上年度营业收入在1亿元及以上,且近2年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3%。
2、上年度营业收入万元(含)—1亿元(不含),且近2年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6%。
3、上年度营业收入不足万元,同时满足近2年内新增股权融资额(实缴)万元(含)以上,且研发投入经费0万元(含)以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例50%(含)以上,创新成果属于本通知“二、重点领域”细分行业关键技术,并有重大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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