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大练兵上海市生态环境执法新固废法

2023/10/16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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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新《固废法》”)于年9月1日起施行,对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各个环节的管理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年以来,上海市生态环境执法系统全面贯彻落实新《固废法》,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组织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以“严”突出执法实效,通过深入宣贯、交叉执法、市区联动、聚焦信访、执法帮扶等形式,不断加深巩固全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和涉废企业对新《固废法》的理解。截至本月,市环境执法总队组织新《固废法》宣贯10余次,市、区两级执法机构立案查处例固废环境违法行为,处罚金额余万元,对涉及危险废物违法犯罪的10起案件移交司法部门,切实形成固废领域执法高压态势。现公布本年度固废专项执法中查处的5例典型违法行为(第一批)如下。

案例一

某企业跨省转移利用固体废物未报备案(关键词:跨省)

基本案情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在专项执法中发现,a企业将其在机械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废钢灰,委托同区b企业收集处理,b企业再将废钢灰通过陆路运至湖南c企业综合利用。经调查,b企业将固废废钢灰由上海转运至湖南利用的行为未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处理情况

b企业将固体废物转移出上海市进行利用,未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备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的规定,责令b企业立即改正,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a企业因未履行产废单位相应污染环境防治责任的行为另案处理。

案件启示

“跨省”和“双核实”莫忽视

通过高压执法、普法,企业已对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手续流程较为熟悉,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三步骤”,缺一不可:一是向危废移出地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是获得接受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同意、相关涉及地区(例如运输途经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同意;三是上述手续申请全部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转移。

新《固废法》的修订实施,对企业的工业固废也提出了相应要求:一是产废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二是跨省转移固体废物进行贮存、处置的,须经移出地相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三是跨省转移固体废物进行利用的,须报移出地相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产废单位作为工业固废的产生源头,必须明确掌握工业固废从产生贮存、中段运输到末端处置的全部情况,对上述过程中涉及的所有单位进行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的审核,通过“双核实”和必要的实地查看,确保固废合法依规的“闭环”处理。

案例二

某公司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案(关键词:按规定贮存)

基本案情

年4月29日,金山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特种集装箱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将生产产生的废油漆和废油漆桶存放于厂区北侧空地的箱式汽车内,箱式汽车内外部均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箱式汽车作为危险废物贮存场所不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规定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选址与设计原则”。经查实,该公司存在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

处理情况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金山区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款的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

案件启示

“识别标志”和“贮存规范”不能忘

本案中,涉事企业存在两个违法行为:一是未按标准贮存危险废物,二是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根据新《固废法》规定,危险废物的贮存必须满足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确保落实防风、防雨、防晒、防渗漏等防护要求,工业固废的贮存做到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三防”。

该企业“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区生态环境部门依据本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有关规定,认定该行为属于“首次被发现”,且及时改正,免于处罚。

案例三

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案(关键词:危险废物流失)

基本案情

嘉定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检查发现,d公司将沾染废切削液的铁刨花堆放在无液体导流槽、收集槽的简易雨棚内,时逢台风大雨,导致铁刨花上的废切削液扬散、流失进入雨水沟,最终进入厂区外东北侧沟塘内。区环境监测站对d公司厂内雨水沟、厂外雨水沟内液体采样分析,证实雨水沟内的水质样品含该公司废切削液成分。直至执法人员到达现场指出,该公司都未按照企业应急预案管理中的措施要求,收集雨水沟、场地溢流的废切削液。

处理情况

d公司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经核算,涉案危险废物所需处置费用不足20万元,同时鉴于该违法行为无法核定违法所得,区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十)项、第二款的规定,处罚款人民币60万元。

案件启示

“防范意识”和“应急能力”需升级

本案中,涉事企业主要缺乏三种生态环境意识:一是安全贮存危废的意识,二是遇到恶劣天气的警觉意识,三是发生意外事件的应急意识。

首先,企业“将沾染废切削液的铁刨花堆放在无液体导流槽、收集槽的简易雨棚内”,就是未做到危险废物的安全贮存,埋下环境安全隐患。

其次,明知危废贮存不规范,存在流失危险废物的风险,但该企业安全意识仍未上弦,遇到恶劣天气未想到“废切削液流入外环境”的可能性,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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