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为加强和规范嘉定区涉农补贴资

2022/6/4 来源:不详

为加强和规范嘉定区

涉农补贴资金使用和管理,

根据国家及市级相关规定,

结合本区实际情况,

制定《嘉定区涉农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将于年1月1日起施行,

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嘉定区涉农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本区涉农补贴资金使用和管理,加快转变农业生产方式,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民增收和农业增效,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国家及上海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涉农补贴资金是由市、区两级财政安排,主要用于支持农业生产、绿色生态、农业机械化水平提升、家庭农场培育、土地流转经营等方面的奖补资金,由各镇组织实施并进行管理的资金除外。

第三条

现阶段涉农补贴资金主要包括粮食作物补贴、园艺作物补贴、工厂化育苗补贴、农产品质量认证补贴、地产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补贴、秸秆综合利用补贴、化肥减量补贴、畜禽水产绿色发展补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农机服务组织考核奖励、园艺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考核奖励、家庭农场补贴与考核奖励、土地流转费补贴以及应该实行国库直接拨付的其他补贴项目。

第四条

涉农补贴资金应遵循以下原则:

合理配置原则。根据本区农业发展规划要求,并结合本区农业生产布局特点、产业规模和实际需求,科学合理确定年度补贴资金配置和补贴计划。

公开公正原则。通过嘉定门户网站、农民一点通等方式公开补贴政策、补贴标准等信息,按规定程序确定补贴对象并予以公示,确保政策执行和资金管理全过程公正、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直接受益原则。涉农补贴资金按照“谁经营、谁申请、谁享受”原则,及时足额发放,减少中间环节,切实发挥财政资金效益。

第五条

涉农补贴资金申请对象是在本区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涉农补贴资金申请对象根据各补贴项目实施细则相关要求和程序开展补贴资金的申报工作。

第六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费补贴资金由区、镇两级财政负担,资金筹集区镇比例为:华亭镇8:2;外冈镇、徐行镇7:3;嘉定工业区5:5;嘉定新城(马陆镇)、安亭镇、南翔镇、江桥镇、菊园新区4:6。

其他涉农补贴资金根据区规划资源局提供的年各镇(街道)的耕地面积为基础,按扣除核定的水稻种植面积后的其它耕地面积,对水稻种植面积占耕地面积比例不到20%的各镇统筹元/亩,超过20%(含20%)的各镇统筹80元/亩;按扣除核定的蔬菜种植面积后的其他耕地面积,南翔镇、江桥镇、嘉定新城(马陆镇)、安亭镇、菊园新区统筹25元/亩,徐行镇、华亭镇、外冈镇、嘉定工业区统筹15元/亩。

第七条

涉农补贴资金通过国库直接支付至补贴对象。

第八条

各级、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涉农补贴资金申报和发放等工作。

区农业农村委主要负责研究制定产业发展政策及相关实施细则,引导产业发展方向,做好相关补贴政策的宣传和解释。组织开展涉农补贴资金申报,对申报内容进行认定,并做好资金核算汇总工作,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区财政局负责涉农补贴资金拨付、发放及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

各镇(街道)负责农业综合补贴政策的宣传及贯彻落实,对补贴申报内容进行审核(包含补贴的范围、对象、标准、数量、金额等),做好上报工作,并定期组织开展检查。

村委会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接收申报材料,核实申报信息,公示申报内容,做好上报工作。

第九条

补贴应专款专用,对任何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倒卖物化补贴产品和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年1月1日起施行。

点击“阅读原文”查看

关于印发《嘉定区涉农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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