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父母出资购房是借款还是赠与款

2022/9/10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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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价高企的时代,尤其是一些大城市,凭借小夫妻的收入往往是很难负担购房成本的,年轻人购房通常是要父母进行支持的,甚至需要掏光双方父母的积蓄才能应对,但是这种操作也是有很大隐患的,尤其是当下社会年轻人的婚姻关系是相当不稳定的,一旦婚姻关系出现破裂,那么这个购房款的性质怎么界定就成了解决问题的关键,现在律师就一个近期发生的案例进行分析。

一、案例介绍

原告甲、乙系老夫妻,被告丙(儿子)、丁(儿媳)系甲乙的儿子和儿媳。年,丙和丁登记结婚,婚后丙、丁看中位于上海市嘉定区的一套总价约万的房屋,于是甲乙就把其名下自主房屋出售得款万并转账至其子丙的银行账户,于是丙、丁就使用这笔钱款顺利的购置了房产,并对购置房屋进行了按份共有登记即约定丙拥有该房屋1%的份额,而丁拥有该房屋99%的份额。

好景不长,婚后两年即年,丙、丁之间的婚姻关系发生破裂,此时甲、乙感觉自己老夫妇毕生的财产可能会因为儿子婚姻破裂毁之一炬,于是就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丙、丁归还之前的万购房款并主张该笔款项是借款性质。

诉讼中,丁(儿子)认可该笔购房款是借款性质,并认可其于年4月份给父母即甲、乙出具的借据。对此,丁(儿媳)予以否认,丁认为该笔款项的性质是原告甲乙双方的婚后赠与且不知晓借据的事情。

法院对案情了解以后认为:

原告甲乙和被告丙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行为成立,且该笔借款是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所需,所以法院认定该笔借款为丙、丁共同承担的夫妻债务。至于被告丁认为是赠与性质不被采纳,原因如下:

1.原告甲乙双方和被告丙丁双方虽然属于父母和儿子、儿媳关系,但是所涉款项金额巨大且并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原告甲乙双方对于被告丙、丁有赠与的意思表示。

2.购置房屋约定由丙(儿子)占1%份额,而丁(儿媳)却占99%份额,这也明显不符常情。

3.即使是被告丁不知情该笔款项是借款也不影响款项性质的确定,因为该笔款项确实是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

基于以上事实,法院判决被告丙、丁偿还原告甲乙借款万。

二、案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就是涉案款项的定性问题,即究竟是借款性质还是赠与性质的认定,至于一旦认定为借款性质后,是属于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到不是关键点(因为借款性质一旦确定,由于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购房所需,那么基本也就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律师就仅针对这个问题进行分析:

1.法院并未过分注重被告丙和原告甲乙之间签署的借条的效力,而视本案的情况为“未约定明确”的情况。因为借条很可能存在是后期补签的可能性,如果过分纠结借条的效力,那么就存在一个鉴定借条形成时间的问题,且不说鉴定过程是个很费周折的事情,即使进行鉴定也不一定能够鉴定出来。

2.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以及《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以及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结合本案,法院也很难直接依据法律规定来明确的判断涉案款项的性质,这就是给了法院以比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3.既然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无法直接作出判断,那么法院就只能运用法律的基本原则(公平公正原则)结合司法实践以及社会生活习惯进行审理。

原告和被告之间虽然是父母子女关系,但是涉及金额巨大,并无充分证据证明两原告向被告作出过赠与意思表示,且购置的房产被告丙(儿子)只占1%而被告丁(儿媳)却占99%,这就不符合常理,那么认定涉案款项为借款显然不符常情。因此,法院根据法律基本原则即公平公正原则以及社会生活实践认定该笔款项为借款性质。

4.律师认为,本案中法院应该还是考虑了一个保护老年人权益的问题,这个就牵涉到律师本文开头的序言部分即当下大城市房价奇高,年轻人购房往往是掏空老年人一辈子的积蓄或者财产,那么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该笔款项是赠与的情况下,法院充分利用了法律公平公正原则及遵循社会习惯的原则,也就是《民法典》第六条及第十条的规定。

三、总结

婚姻关系是绝大多数人一生中都要面临的问题,相敬如宾、白头到老当然是好的,但是这毕竟是愿望,不一定人人都可以做到,尤其是当前社会都是年轻人自小都是在各自父母精心呵护下长大的且多数为独生子女,那么这种情况下彼此之间的生活容忍度就比较弱,对于婚姻的态度也较之父辈相差较大,而且当下的婚姻关系往往牵涉到巨大的经济财产问题,这种财产纠纷往往不是单单涉及到夫妻双方,更多的是牵涉到双方父母的利益,如果不处理好势必导致社会的不稳定。

为此,律师建议父母在处理子女婚后财产的问题上要慎之又慎,建议遇到问题可以咨询律师进行风险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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