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定区信息化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2022/10/5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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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发改规〔〕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意义)

为进一步规范本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切实提高信息化建设集约化水平和政府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嘉定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关于建立嘉定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统筹和监管体系的实施意见(试行)》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区行政区域内,以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使用区本级预算资金(包括国家、市级补贴资金)建设的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职责分工)

(一)行业主管部门

1.编制本行业信息化发展专项规划;

2.加强本行业、本领域绩效体系研究,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3.编制行业内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预备库和年度计划三年滚动计划和中期预算规划编制工作;

4.统筹本行业、本领域储备项目申报工作;

5.加强对项目采购、建设、竣工验收、建设实效、绩效评价等方面的监管。

(二)区发展改革委

1.负责项目的储备库、预备库、投资计划管理,组织两库一计划前的部门会审;

2.负责项目审批,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

(三)区科委

1.编制全区信息化发展规划;

2.指导各条线部门编制行业内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预备库和年度计划三年滚动计划和中期预算规划编制工作;

3.参与各阶段部门会审;

4.参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出具行业审查意见;

(四)区财政局

1.对总投资万元及以上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委派投资监理;

2.按照投资控制相关程序要求对项目资金支付进行额度和进度管理;

3.参与各阶段部门会审。

(五)区大数据中心

1.根据市大数据中心发展规划,开展本区大数据规划编制工作;编制全区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政务办公(OA)和信创领域的专项规划;

2.制定《嘉定区公共数据管理办法》、《新型电子政务基础设施建设指南》等信息化项目相关建设运行标准;

3.围绕数据共建共享、项目业务协同,以及硬件与存储、传输与上云等集约化建设方面,对涉及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政务办公(OA)和信创领域的项目提出会审意见;

4.参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根据区公共数据管理标准、协同办公统一平台建设标准及新型电子政务基础设施集约建设标准,分析研判项目技术方案,出具书面意见。

(六)区城运中心

1.编制全区城市运行“一网统管”领域的专项规划;

2.围绕项目业务协同、数据与视频资源共建共享和城市神经元节点集约化建设等方面,对涉及城市运行“一网统管”领域的项目提出会审意见;

3.负责城市运行领域的数据、视频等资源的归集、共享、开放和应用,制定区视频资源开放共享管理办法,明确相关技术规范与建设标准,促进全区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和数据、视频共享,为全区信息系统提供集约化承载。

第二章项目储备与计划管理

第四条(会审制度)

项目预备库阶段实施部门联席会审制度,区发展改革委组织区财政局、区科委、区大数据中心、区城运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参加联席会议。

第五条(储备库)

项目实行储备制度,区发展改革委负责项目储备库的动态管理,每年年中组织储备项目申报。

区发展改革委、区科委、区财政局联合编制《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申报指南》,做好申报指导和培训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宏观调控政策,围绕重大项目及区委、区政府重点工作,编制储备方案,申报项目储备。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下属单位及部门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的统筹把关,按照轻重缓急排序形成初步的储备项目意见。储备申报时重点阐述项目建设必要性,原则上申请入库项目应符合全区信息化发展规划或市级部门明确要求。

第六条(预备库)

储备申报项目由联席会议会审,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专家参加,重点研究项目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并统筹全区信息化项目建设。涉及公共数据管理的信息系统,未充分利用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无法实现与大数据资源平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原则上不得建设;跨部门、跨层级的数据资源平台,原则上不得建设。

区发展改革委将会审通过的项目报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纳入预备库。总投资万元及以上项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

项目纳入预备库是开展深化可行性研究和安排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必要条件。

第七条(年度计划)

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分正式项目和预备项目。正式项目分为续建和新开正式项目,其中新开正式项目为完成概算核定,可在5月底前开工的项目。其他有望在年内形成实物工作量的项目列为预备项目。

各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进展情况,编制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三年滚动计划,报区发展改革委并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每年三季度,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根据项目进展和实际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年度计划调整工作,将符合条件的预备项目转为正式项目,下达调整计划。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报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由区政府下达。

第三章项目审批

第八条(审批方式)

项目实行审批制管理制度,实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一阶段审批。

第九条(审批阶段)

项目纳入预备库后,项目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概算深度)暨项目建议书。区发展改革委依申请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概算深度)暨项目建议书,批复前委托有资信第三方机构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概算深度)暨项目建议书,重点评估技术方案合理性、可行性,投资合理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十条(过程跟踪)

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项目单位每季度末应向区发展改革委报告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建设进度、投资控制、存在的问题等。

第十一条(项目变更)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批复组织项目建设,按照批准的概算进行投资控制。主要建设内容和概算确需调整的,必须事先向区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并按照《嘉定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履行相关程序。

未经批准调整的项目严禁擅自变更。

第十二条(投资监理)

对单个投资万元及以上项目,由区财政局委托项目投资监理,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各审批环节的全过程投资控制,督促执行合同管理,严格控制项目实施过程中技术方案、工作量和工程单价的变更。

第十三条(工程监理)

项目单位应委托有相应监理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进度、成本、质量、安全等进行过程监理。

第十四条(档案管理)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法规规范保管项目审批、采购、建设、测试运行、竣工验收全过程档案文件资料。

相关档案是项目验收的前提和基础。

第十五条(竣工验收)

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工程价款结算,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总投资万元以下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自行验收;总投资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项目建成半年内,项目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区发展改革委、区科委、区财政局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项目联合验收。验收情况是项目安排运维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审计制度)

区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对重大项目开展跟踪审计或竣工决算审计。审计结果抄送相关单位,对有关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运行维护)

项目涉及运行维护经费的,由区财政局委托相关职能部门协同理财。

第十八条(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本区政府购买服务的信息化项目由区财政局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其他)

嘉定区其他政府性投资资金项目管理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本细则自年5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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