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上海幼升小16区人户分离政策

2022/9/15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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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开始准备明年幼升小的家长们很多都在问相关“人户分离”的问题。从年4月1日开始按照人户分离新通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办法》的通知)实行各种操作。

今天指导君就带大家来看一下人户分离你需要知道的所有事情,建议收藏哦!

今天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读:

01政策概念

02政策更新

03办理地址

04办理材料

05办理条件

06特殊情况

07各区具体要求

什么情况需要办理“人户分离”?

什么是“人户一致”?

房产证和户口本上的地址一致。一般来说,孩子与户主需要是直系亲属关系。至于实际是不是住在里面,问题不大。

例:小F户口所在地在A区,实际居住在B区,只要小F选择在A区户口所在地对口学校就读,就算“人户一致”。

什么是“人户分离”?

人户分离有两种情况: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户籍在外区,居住在本区;或者户籍在本区,居住地与户籍地不在同一街道的。以上两类情况想要选择在实际居住地就读,就需要办理人户分离。

例:小F户口所在地在A区,实际居住在B区,如果想在B区学校就读,那么就需要办理人户分离。

注:“人户一致”和“人户分离”都是针对上海户籍而言的,非沪籍并不适用这项政策。

最新一次制定《办法》调整了哪些内容?

(一)增加了可由他人代为办理的情形。为方便户籍人员办理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在原有的本市户籍未成年人监护人代为办理的基础上,针对不便前往办理居住登记的户籍人员,提供由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便民利民服务。

(二)调整办理居住登记需提交的材料。根据年印发的《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将《个人户口卡》纳入有效身份证明范围。同时,按照申请人居住房屋的类型,对递交的合法住所证明材料作了进一步明确,在原有的“居住房屋产权证明、租用公房凭证、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之外,增加了集体宿舍证明。

(三)增加居住登记注销情形。在由有关部门认定后进行注销的基础之上,对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迁回户籍地或不在本市居住的,进一步明确了户籍人员主动向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请注销其居住登记的操作办法。

(四)调整“居住地办理人户分离居住登记”的规定。根据“全市通办”“一网通办”的要求,取消了申请人前往“居住地”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的规定。

(五)调整部分文字表述。将规定中的“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修改为“市房屋管理局”,“卫生计生”调整为“卫生健康”,“区县”“区、县”统一修改为“区”,“严禁弄虚作假”修改为“对弄虚作假的不予办理登记”,“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统一修改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增加“通过本市‘一网通办’平台申请、重新办理和注销居住登记”,明确“能够通过数据互认共享获取的材料,不得要求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申请办理居住登记时重复提供”,并将《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修改为《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回执)》。

“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到哪里办理?

《办法》规定,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应当前往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通过本市“一网通办”平台申请办理居住登记。

办理“人户分离”需要什么材料?

《办法》规定,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办理居住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表》;

(二)本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个人户口卡》或加盖单位人事(或保卫)部门印章的《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复印件等有效身份证明;

(三)居住房屋产权证明、租用公房凭证、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单位人事(或保卫)部门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申请办理居住登记时提供的各类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对弄虚作假的不予办理登记。能够通过数据互认共享获取的材料,不得要求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申请办理居住登记时重复提供。

“人户分离”可以代办吗?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居住登记,并提供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委托书。本市户籍未成年人的居住登记,由其监护人负责申请办理,并提供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人户分离”办理后是否有凭证?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受理后,经审核,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当场打印《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回执)》。

居住地址发生变更了怎么办?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办理居住登记后居住地发生变化的,应当前往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通过本市“一网通办”平台,重新办理居住登记。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迁回户籍地或不在本市居住的,应当前往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通过本市“一网通办”平台,申请注销本人居住登记信息。

16区人户分离政策要求

浦东新区

根据本市有关规定,继续做好本市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居住地登记入学工作。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确有困难不能在户籍地入学的,凭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出具的《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回执)》(截止日为4月23日),申请在本区居住地登记入学,由招办按照操作细则安排入学。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居住地具备相应房产证)的学生:待区域内“户籍地与居住地一致”学生安排后,视学校招生情况,按房产证地址就近安排公办学校,房产证产权人须为学生父母(全部或共同共有产权)或其本人(全部或共同共有产权)。产证上的登记日期截止为年4月23日,办理入学手续截止日为8月10日。

黄浦区

根据本市有关规定,继续做好本市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居住地登记入学工作。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确有困难不能在户籍地入学的,凭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出具的《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回执)》(截止日为4月23日),申请居住地登记入学。

区教育行政部门将先安排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适龄儿童就近入学,再根据区域内实际情况统筹安排“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入学。

对于申请居住地入学的适龄儿童,按照购房时间、与直系亲属同住情况、实际居住地年限等,先在所居住地街道内的小学统筹安排,黄浦区每户地址五年内只享有一次同校对口入学的机会(二胎或多胞胎除外)。若实际报名登记数大于街道内各学校计划招生总数时,则在全区小学内统筹,依次顺序为:

①适龄儿童的居住地与其直系亲属的户籍地址相一致;

②适龄儿童与其直系亲属为房产证上的产权人,并共同拥有全部产权;

③其他情况。

④未被民办小学录取的适龄儿童。

静安区

根据报名人数与招生计划数的实际情况,部分公办小学的对口入学条件继续执行:“适龄儿童及父母的户籍须在对口地块满2年以上(年起,部分公办小学适龄儿童及父母的户籍须在对口地块满3年以上);房屋户主为儿童、父或母;房屋产权人/承租人为儿童、父或母。”该类学校,每户地址5年内只享有一次同校对口入学机会。

申请在静安区“人户分离”居住地登记入学的对象为:实际居住静安区的本市外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同时兼顾本区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确有困难不能在户籍地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

4月8日-4月23日,申请居住地登记入学的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在进行入学信息登记时,应持有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出具的《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回执)》(截止日为年4月23日),家长应明确作出在居住地就读的选择结果,并获取《上海市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

徐汇区

对于本区户籍地(户主为直系亲属或儿童本人)与居住地(产权人为直系亲属或儿童本人)一致的适龄儿童,当报名人数不超过对口学校招收学额时,安排就近入学;当报名人数超过对口学校招收学额时,按照入户籍时间长短顺序安排入学,超出学额部分实行区域内统筹安排入学。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选择居住地登记入学的,先安排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适龄儿童,再根据区域内实际情况统筹安排“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入学。

长宁区

继续做好本市(本区)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居住地登记入学工作。本市(本区)户籍适龄儿童确有困难不能在户籍地入学的,可凭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出具的《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回执)》(截止日为年4月23日),申请居住地登记入学,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就读。

普陀区

根据本市有关规定,继续做好本市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居住地登记入学工作。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确有困难不能在户籍地入学的,凭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出具的《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回执)》(截止日为年4月23日),申请居住地登记入学。

实际居住地在普陀区的,确有困难不能在户籍地入学的本市户籍适龄儿童。

“确有困难不能在户籍地入学”是指以下情况:

1、户籍地动拆迁;

2、“空挂户口(袋袋户口)”;

3、廉租房(公租房);

4、集体户口;

5、监护人为旁系亲属;

6、市福利院收养(领养);

7、其他情况。

需要办理“人户分离”手续的适龄儿童须在其居住地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地登记(回执)》;本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人户分离”适龄儿童登记入学人数和学校资源情况,按以下顺序统筹安排入学:

1、适龄儿童的居住地与其监护人的户籍地址一致,且与其监护人、本人的房产证地址相一致;

2、适龄儿童的居住地与其监护人的户籍地址相一致;

3、适龄儿童的居住地与其监护人、本人的房产证地址相一致;

4、适龄儿童的居住地与其寄居的其他直系亲属的户籍地址相一致;

5、适龄儿童的居住地为其监护人的租赁房屋;

6、其他情况。

注意:以上6类情况中的每一类都要根据户籍或实际居住的年限长短等实际情况按顺序予以统筹安排。具体可查阅学校发布的招生公告。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小学入学程序:

1、办妥以下证件

(1)适龄儿童及父母的《户口簿》;

(2)适龄儿童父母的《身份证》;

(3)适龄儿童《出生证明》;

(4)适龄儿童《预防接种证》;

(5)适龄儿童《上海市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

(6)居住地《房地产权证》;

(7)《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地登记(回执)》(以下简称“回执”)或《动迁证明》或廉租房相关材料证明;

(8)适龄儿童与居住地产权人、户主的关系证明;

(9)其他相关证件。

2、持符合条件的《回执》人员子女,4月8-23日,在园适龄儿童家长可在幼儿园登记孩子入学信息,获取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未入园适龄儿童家长可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地点登记适龄儿童入学信息,获取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在全市小学一年级新生第一批验证时,带好以上证件到指定学校提出申请。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区、校招生政策安排入学。

3、报名民办又未被民办小学录取的适龄儿童,根据第一批公办小学验证和已分配入学的实际情况,以“本区户籍人户一致优先、同类排序靠后”为原则,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区、校招生政策安排入学。年5月30-31日为全市公办小学第二批验证日。

虹口区

虹口区“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居住地登记入学工作,按照“户籍与居住地一致优先”原则,根据统筹安排细则,先安排符合条件的户籍地与居住地一致的适龄儿童对口入学,再根据登记入学人数与学校资源分布情况统筹安排符合条件的“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入学。

申请在实际居住地就读小学的本市户籍适龄儿童,须持有《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回执)》(截止日期为年4月23日),且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须跨区或跨本区联合招生地块。

统筹安排细则:

按照“人户一致优先”原则,先安排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适龄儿童就近入学,再根据报名人数和已分配入学情况,统筹安排“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入学。“人户分离”适龄儿童统筹安排顺序如下:

(1)适龄儿童与户主为直系亲属关系,且适龄儿童或父母三人中至少一人为居住地房屋产权所有人;

(2)适龄儿童与户主为直系亲属关系;

(3)其他情况。

相关学校尚有招生计划时,报名民办小学未被录取的“人户分离”适龄儿童,根据第一批公办小学验证和已分配入学情况,参照上述顺序再次排序,同类情况均按入户年限长短(年限长的优先)依次排序,统筹安排入学。

杨浦区

年杨浦区继续做好本市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居住地登记入学工作。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户籍在外区、居住在本区,或者户籍在本区、居住地与户籍地不在同一街道的,在进行入学信息登记时,家长可凭户口簿原件和《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回执)》,(截止日为年4月23日)。

申请居住地登记入学:

区教育局按照“户籍与居住地一致优先”原则,先安排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适龄儿童就近入学,再根据登记入学人数和学校资源分布情况在区域内统筹安排“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入学。

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需在居住地登记入学的本市户籍适龄儿童,(以下简称“人户分离”),必须先到街道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回执)》,并在小学入学信息登记时选择“居住地入学”。

区教育局根据“相对就近”原则,按照“人户分离”适龄儿童房产证性质、监护人情况和实际居住年限长短等在区域内学校统筹安排。

闵行区

年9月1日-年8月31日出生的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区教育局根据“户籍地(户主为直系亲属或本人)与居住地(产权人为直系亲属或本人,且全部或共同共有)一致优先”的原则,先安排该类对象就近入学。当报名人数不超过学校招收计划数时,安排就近入学;当报名人数超过计划数时,按照适龄儿童户籍迁入时间先后排序安排入学,超出部分实行区域范围内校际间统筹安排就读学校。

对本市户籍“人户分离”的下列三类对象,原则上安排就近入学:

1、本市户籍因市政动迁、由动迁办安置在闵行区的,凭本市户籍、市政动迁安置协议等,在安排“户籍地(户主为直系亲属或本人)与居住地(产权人为直系亲属或本人,且全部或共同共有)一致”适龄儿童入学后,参照上述操作。

2、本市户籍配住廉租房家庭的适龄儿童,凭户口簿、《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配住廉租房居住协议等,在安排完成“人户分离”第一类规定情况入学后,参照上述操作。

3、本市外区户籍但持闵行区房产证(产权人为父母或本人,且全部或共同共有)的适龄儿童,在解决第二类规定情况入学后,参照上述操作。

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人员的同住子女,参照本市户籍人户分离居住地入学政策。若居住证地址与闵行区房产证(产权人为父母或本人,且全部或共同共有)一致,凭积分达标的上海市居住证、户口簿、房产证及适龄儿童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在解决第三类规定情况入学后,参照上述操作。

除上述情况外的本市户籍“人户分离”的适龄儿童,请持户口簿原件、《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预防接种卡等(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或本市集体户口在闵行区租房居住的,请持积分达到标准的上海市居住证或本市集体户口证明、租房协议、预防接种卡、户口簿原件),根据居住地所在区域统筹安排到下表指定学校进行现场验证工作。

宝山区

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和少年,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确有困难不能在户籍地入学的,在进行入学信息登记、小学毕业信息核对时,家长可凭户口簿原件和《居住地申请》,选择并确定在居住地就读。

区教育局按照“户籍与居住地一致优先”原则,先安排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再根据登记入学人数和学校资源分布情况在区域内按以下不同情况的顺序统筹安排“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和少年入学。

录取顺序:

1、在本区购买房产,实际居住地址与房产证地址一致的。同等情况下根据房产证性质、监护人情况和办理居住登记时间长短等按序统筹安排。

2、寄居在亲属处的。同等情况下根据寄居亲属关系和办理居住登记时间长短等按序统筹安排。

3、在本区租房,实际居住地址与租房合同地址一致的。同等情况下根据户籍区域(跨区、外街镇)和办理居住登记时间长短等按序统筹安排。

根据上述顺序统筹,额满为止。超出部分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区教育局安排进周边学校入学。

嘉定区

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和学生确有困难不能在户籍地入学,选择跨区居住地入学,凭本区《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回执》(以下简称《回执》),到《回执》上居住地所属街镇办理入学登记手续。幼升小申请截止日期为年4月23日。

本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和学生确有困难不能在户籍地入学,选择跨街镇居住地入学,须凭居住地所属街镇的《回执》(申请截止日同上)、与居住地址相应的房地产证(产权人仅为直系亲属或本人的住宅类房产证或农村自有宅基地证),到《回执》上居住地所属街镇办理入学登记手续。

同一街镇范围内“人户分离”的适龄儿童和小学五年级学生,本区不受理其居住地入学登记申请。

优先安排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适龄儿童、学生就近入学;再根据登记入学人数和学校资源分布情况在区域内统筹安排符合条件的“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和学生入学。

统筹安排顺序如下:

1、居住地为其直系亲属或本人相应的房地产证地址。

2、居住地为其直系亲属或本人的租房地址。

3、若上述1或2的条件相同,则根据房地产证办理时间先后或租房居住的时间先后排序。

松江区

根据本市有关规定,继续做好本市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居住地登记入学工作。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确有困难不能在户籍地入学的,凭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出具的《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回执)》(截止日为4月23日),申请居住地登记入学。

松江区教育考试中心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入学实施细则,先安排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适龄儿童就近入学,再在区域内统筹安排“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入学。

一、城区五所街道(中山、岳阳、永丰、方松、广富林)区域人户分离统筹安排:

1、父母持有城区五所街道居住类房产证件且入学学生户籍为城区五所街道户籍,但不在此房产内。

2、(外)祖父母持有城区五所街道居住类房产证件且户口本上祖孙三代户籍在一起,属城区五所街道户籍,但不在此房产内。

二、乡镇、九亭地区(九里亭街道、九亭镇)区域(人户分离)统筹安排:

1、父母持有本镇(地区)居住类房产证件且入学学生户籍为本镇(地区)户籍,但不在此房产内。

2、(外)祖父母持有本镇(地区)居住类房产证件且户口本上祖孙三代户籍在一起,属本镇(地区)户籍,但不在此房产内。

注意:

在人户一致安置后且学校有学额的前提下,优先安排房产登记时间四年及以上的以房产证上的地址对口入学,当人数超过对口学校招收学额时,按照产证年限顺序安排入学。超出学额部分及房产登记时间四年以下的统筹安排入学。

青浦区

根据本市有关规定,继续做好本市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居住地登记入学工作。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确有困难不能在户籍地入学的,凭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出具的《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回执)》(截止日为4月23日),申请居住地登记入学。

区教育局结合本区实际继续实行本市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少年按居住地登记入学招生的实施细则。先安排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适龄儿童就近入学,再在区域内统筹安排“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入学。

招生实施细则:

1、户籍与房产证权利人相一致(户主为学生本人或直系亲属且户籍于年4月23日之前迁入的;同时,房产证权利人为学生本人或直系亲属的,且于年4月23日之前办理的)的本市户籍适龄儿童,根据区教育局划定的学区归口入学。

2、当居住地登记报名与户籍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人数未达到学校计划招生人数时,按照以下顺序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办理入学登记。

(1)房产证权利人为适龄儿童、少年本人或父母的,且于年4月23日之前办理的;

(2)房产证权利人为适龄儿童、少年父母之外的其他直系亲属的,且于年4月23日之前办理的;

(3)户口户主为适龄儿童、少年本人或父母的,且于年4月23日之前迁入的;

(4)户口户主为适龄儿童、少年父母之外的其他直系亲属的,且于年4月23日之前办理的;

(5)户口户主为适龄儿童、少年旁系亲属的,且于年4月23日之前迁入的;

(6)其他情况。

以上几类情况都要根据户籍或实际居住的年限长短等实际情况予以统筹安排。

金山区

本区初中小学新生招生中涉及的学生户籍所在地、《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回执)》(以下简称“居住登记回执”)登记的所在地,以及房产(学生或其直系亲属自购且持主要产权的居住类房产)的所在地的统计基准日分别为:小学4月23日。

居住地在本区但非“人户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根据其居住地所在的街镇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人户分离统筹安排:

1、持本区户籍且在居住地有房产者:学生本人持本区户籍且学生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在居住地有自购房产。

2、持本区“居住登记回执”且在居住地有房产者:学生本人在本区无户籍但持有《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回执)》且学生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在居住地有自购房产。

3、持本区户籍或“居住登记回执”而无房产者:学生本人在居住地持有本区户籍或《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回执)》以及学生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持有效的“租赁房合同”等,但在居住地学生本人和其直系亲属无自购房产。

4、其他符合条件者。

以上情况均要根据儿童与户主关系、入户年限等因素统筹安排。

奉贤区

继续做好本市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居住地登记入学工作。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确有困难不能在户籍地入学的,凭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出具的《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回执)》(截止日为年4月23日),申请居住地登记入学。

按照我区“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入学实施细则,先安排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适龄儿童就近入学,再根据登记入学人数和学校资源分布情况在区域内统筹安排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入学。

登记条件:

已办理《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回执)》的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其父母在居住地有合法稳定住所、有合法稳定工作。居住地为租赁房需满足在居住地已住满1年(以《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回执)》上登记日期为准,计算时间截止日为年4月23日),同时已在居住地幼儿园(小学)就读满1年。

招生办法:

本市户籍适龄儿童按居住地(以《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回执)》为准)登记入学,凭户口簿原件、房产证、《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回执)》、预防接种卡等相关证件办理入学登记手续,由区教育局按照以下顺序统筹安排入学。

入学统筹安排排序:

1、居住地产权人为学生父母、学生本人,拥有(或共同拥有)全部产权。

2、居住地产权人为学生祖父母、外祖父母,拥有(或共同拥有)全部产权。

3、居住地产权人为拥有部分产权的本市户籍适龄儿童直系亲属或本人。

4、居住地为租赁房。

崇明区

人户分离按照统筹安排的原则。如登记入学的学生数少于学校招生计划数时,按照“就近对口入学”的原则,安排学生进入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如登记入学的学生数大于学校招生计划数时,按照“户籍地与居住地一致优先”原则,先安排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再统筹安排本市户籍“人户分离”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排序细则:

1、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的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一致,且户主为直系亲属或学生本人。

对口招生区域内“户籍地与居住地一致”登记入学适龄儿童网上报名公办小学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将按照取得房屋产权时间先后排序安排入学,额满为止。

经第一批公办小学验证和已分配入学,尚有余额时,报民办小学未被录取的,按照取得房屋产权时间先后再次排序,额满为止。超出部分由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初中参照执行。

2、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的居住地址与户籍地址不一致,居住地产权人为学生父母或本人,并拥有全部产权。

3、适龄儿童、少年的居住地与其寄居在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处的户籍地址相一致(三代是从学生开始计算为一代的三代)。

4、适龄儿童、少年的居住地与其父母的租房地址相一致且居住地址与户籍地址在不同乡镇。

5、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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